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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葉淑儀

  • 原告
    鄭盛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盛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0,21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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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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