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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 原告
    鄭盛元
  • 被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盛元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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