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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4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玉萱蔡雅惠陳䊹伊

原告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仁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法人,

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始得為訴訟行為,而原告起訴時所列

被告法定代理人葉士銘,業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死

亡,顯無從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是原告起訴合法要件容有欠缺

,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及為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相關證據,並重新提出載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含

繕本0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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