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
- 原告
- 吳雪麗
- 原告
- 方信介
- 原告
- 方鈺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傑律師
- 被告
-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君孺
- 被告
- 林奕攸
- 被告
- 方建中
- 被告
- 曾虹綺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一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郭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2頁第14行以下關於「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原告聲明㈤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張君孺與被告郁珺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