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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8號

交付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天機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吳柏勳
被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分別寄存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平派出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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