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姝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