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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平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4,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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