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玉萱、張桂美、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魏聰哲
- 原告蔡志昌
- 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志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聰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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