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交付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玉萱張桂美陳䊹伊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志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聰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