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林秋華
- 上訴人
- 林穀基
- 被上訴人
-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穀連
- 被上訴人
-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