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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林秋華林穀基貴冠生技有限公司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秋華 林穀基 被上訴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被上訴人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收受, 有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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