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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開元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告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告
黃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423號被告黃碧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終結前(含偵查及審判程序),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423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實,兩造亦同此意見,足見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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