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 原告
-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開元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嫻律師
- 被告
-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王燕玲律師
- 被告
- 黃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423號被告黃碧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終結前(含偵查及審判程序),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調偵字第2423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實,兩造亦同此意見,足見被告黃碧珠業務侵占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