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文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怡欣律師
被告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告
黃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碧珠所涉業務侵占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之聲請,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