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 原告
-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邵文偉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中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怡欣律師
- 被告
-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王燕玲律師
- 被告
- 黃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碧珠所涉業務侵占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之聲請,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