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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伍逸康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於被告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25元,應繳裁判費1萬7,038 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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