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郭奕渥
- 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於被告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25元,應繳裁判費1萬7,038 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 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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