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 原 告
-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渥
- 被 告
-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