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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被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成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有和解共識,希能當庭簽署和解筆錄,以免爭議,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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