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王淑惠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等人清償借款事件,起訴狀記載鄭陳梅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鄭陳梅子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2月12日死亡 ,本件自有命原告補正被告名家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二、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死亡者,繼承人並非因而當然成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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