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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吳鋐泰陳祥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 告 吳鋐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陳祥銘 兼列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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