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潘景鳳
- 原告
- 鄭佩宜
- 原告
- 黃家聲
- 原告
- 黃鳳綸
- 原告
- 何愛麗
- 原告
- 王清標
- 原告
- 柯俊安
- 原告
- 王 絢
- 原告
- 鄭瑞民
- 原告
- 林麗華
- 原告
- 胡金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君 律師
- 被告
- 立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瑟穆
- 被告
- 侯珷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認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鑑定,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