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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谷鴻

  • 當事人
    李沅融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被 上訴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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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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