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姚繼雄
被上訴人
陳恩慈即陳姁祺即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14,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