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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給付勞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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