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4號

請求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告
胡稼禔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㈢、⒈「……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