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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世華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劉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升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升越公司)邀同
    被告呂玉英、劉冠甫(下稱呂玉英、劉冠甫)擔任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9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分36期,依借
    款餘額按月繳付利息,利息一年利率1.5%浮動利息,如中央
    銀行調整轉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放利率將隨同
    調整;並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郵儲二年機動加1.355%機動
    計收(利率2.2%)機動計收,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未按期攤還
    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約
    定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內加付上開10%,超過6個月部
    分另加付上開利率20%之違約金。詎升越公司自111年2月10
    日起即未按期還款,依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屢經原告追索
    ,均未清償,迄今尚積欠4,333,3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呂玉英、劉冠甫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為連
    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郵政儲金利率表、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
    款戶資料一覽表等件為證(見卷第23-66頁)。而被告均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
    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可採信。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
    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升越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4,
    33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呂玉英
    、劉冠甫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
    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43,96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577,780元 1.5% 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311,110元 2.4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0.49%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22,220元 1% 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   2.09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09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0.419%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22,220元  1% 自111年1月10日起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2.09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09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0.419% 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尚欠本金合計:4,33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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