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9號
- 原告
-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旺恩
- 被告
-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連慶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成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芬即李林秀芬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