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陳郁婷
- 當事人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被 告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慶 林信成 林秀芬即李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 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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