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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新恩農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旺恩
被告
隆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慶
法定代理人
林信成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芬即李林秀芬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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