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廖建瑋
- 法定代理人黃筱婷、吳武龍
- 當事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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