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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被告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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