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張玉萱
- 當事人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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