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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被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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