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 告
- 謝丁強
- 被 告
-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筱婷
- 被 告
- 高啟恩
- 被 告
-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