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瑋
- 訴訟代理人
- 林媗琪律師
- 被告
- 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原告主張欄中關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