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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瑋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告
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原告主張欄中關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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