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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石煌
送達代收人
蔡忠軒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988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003,6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

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88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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