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柏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茂盛

葉文欽

葉慶芳

葉競文

余瑞芬

范朝棟

劉小觀

郭建旻(即郭稻傳之繼承人)

郭康金蓮(即郭稻傳之繼承人)

郭政雄(即郭稻傳之繼承人)

郭晉呈(即郭稻傳之繼承人)

曾美珠

張純良

吳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94至198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28至241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