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煌山
- 即被告
-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9,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