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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富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登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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