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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 原告
    王秋雅潘秀鳳王柏欽林文如鄭秀紋
  • 被告
    吳季蓁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慧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王秋雅 潘秀鳳 王柏欽 林文如 鄭秀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吳季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 代 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被 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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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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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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