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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王秋雅
原告
潘秀鳳
原告
王柏欽
原告
林文如
原告
鄭秀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告
吳季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告
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被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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