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秀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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