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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賴姿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年9月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
    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三 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 永盟企業社 110年5月30日 108,150元 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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