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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7月6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6日
    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侯貿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仟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8月6日 34,650元 AJ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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