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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王仕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恆晟金屬有限 公司王仕斌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平和環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214,784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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