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聲請人
何美娥
代理人
周水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
    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20日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
    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00ND0000000-0 2 20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608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