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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聲 請 人
王振坤即益欣貼合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
    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
    110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1年5月24日屆滿,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南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蕭登波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110年9月8日 589,233元 AC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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