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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詠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鈞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及司法院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10年12月28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受  款  人 1 許銘哲 彰化商業銀行 臺南分行 110年11月15日 PN0000000 70,350元 詠安建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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