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佑鴻塑膠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倪金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柏樺 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佑鴻塑膠有限公司 111年4月30日 84,205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