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黃秀真
- 訴訟代理人
- 翁世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小北百貨黃義弘 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4月3日 201,850元 B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