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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秀真
訴訟代理人
翁世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小北百貨黃義弘 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江珍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4月3日 201,850元 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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