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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謝同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立昌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豐炬工業有限公司               110年3月1日                                  627,244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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