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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䊹伊

聲請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代理人
蕭萱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橙企業 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 振鑫企業社 110年3月10日 47,410元 V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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