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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盧郁文即盧貞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盧以倫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五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
    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於110年8月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
    告裁定已於110年8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
    處,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804-9 1 150 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5655-3 1 115 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X-16508-9 1 63 5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7261-3 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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