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蘇正賢
- 當事人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陳淑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全 代 理 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全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2日 2,459,975元 VC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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