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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黃心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勝發興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黃心瑜 110年9月10日 171,4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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