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駿朋、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陳茂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相 對 人 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攬第三人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辦理太保市東勢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因資金不足向聲請人借款,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9年10月16日借款148萬元、110年1年13日借款500萬元,總計借款748萬元,借據之內容如附表所示,惟相對人迄今遲未 清償上開款項,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相對人所承攬之上開工程即將完工,近期內將可向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請領工程尾款,故聲請人之債權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第524條之規定,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480,000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所謂釋明,乃當事 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惟已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裁定參照)。又「債權人就假扣 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但如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至於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情形原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而所稱之「釋明」,亦以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參照)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尚未清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匯款單、簽收單及工程契約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請求之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承攬之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辦理太保市東勢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即將完工,近期內將可向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請領工程尾款,故聲請人之債權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惟觀之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借據、匯款單、簽收單及工程契約書等證據,實難以認定聲請人已釋明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或其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假扣押請求之原因雖已為釋明,然就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難認已為釋明,與假扣押之要件即有未合,其雖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其釋明之欠缺,法院復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借據內容 1 109年9月25日 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因參加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辦理太保市東勢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招標,向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忠信總裁借款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作為此招標案押標金之用途,並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收訖無誤。 2 109年10月16日 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因承攬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辦理太保市東勢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向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忠信總裁借款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整,作為此工程案履約保證金,並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收訖無誤。 3 111年1月12日 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因承攬嘉義縣太保市公所辦理太保市東勢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向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忠信總裁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作為此工程案鋼筋材料及相對應漲價之材料款及模板簽約訂金,並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收訖無誤。